今年3月,我司接到税务机关关于建安企业“营改增”政策于本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通知,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4月分批次组织公司领导及供应部、预算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分进行“营改增”专项学习,使涉及其中的各部门对“营改增”政策有了具体的了解,以便更好的应对此后在工作上的转变处理。现今,“营改增”工作已经在我司顺利实施了3个月时间,虽然仍处于过渡时期,但已将以下几点重要问题作出了妥善应对:
1、对于纳税申报的转变处理: “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我们只针对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纳税;而改革后, 取消了营业税这一税种,改为增值税,税率为11%,此项税款需要在国税部门进行申报缴纳,而因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依然在原地税部门申报。对此改革,我司在5月以前就已在税务部门办好相关手续,5月1号以后已经顺利转变为新的纳税方式,正常缴纳所有税款。
2、开票系统的转变处理:“营改增’之前,我司开出的发票均为地税部门营业税统一机打建安发票,而改革之后,地税发票取消,所有发票必须开具国税部门发放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我司在5月以前也已经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将新的增值税开票系统进行了安装调试,购买了增值税发票,对5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转变做好了充分的应对准备,现在新开票系统已顺利运行三个月,开出增值税发票200余张。
3、账务的转变处理:因建安企业的施工项目周期长、核算时间跨度大。一项工程从准备、设计到竣工决算往往要经历较长周期,因此通常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开具发票,随即产生纳税义务,并且“营改增”之前不存在抵扣一说,“营改增”之后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确定应交税金,那么购买材料、设备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用于抵扣,从而合理降低企业税负率,这就要求在账务处理上要对此项抵扣内容作出会计处理和体现,因此我们也在财务软件上增设了相应的科目,便于对此项税费进行核算。
4、对材料供应部门要求的转变处理:“营改增”以前,材料设备采购,并未强制要求供货商提供增值税发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率为11%,因此企业都希望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进行抵扣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所以,5月1日以后,我们尽量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也及时将收到的发票抵扣联拿到税务部门进行认证抵扣,及时抵减当月应交税金,也避免了收到虚假发票的可能性,更加规范了企业行为。
5、 对合同及造价部门要求的转变处理:“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这一块,合同成本也不再是实际成本。因此对5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及预算造价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变化,对此,我们综合部及预算部门进行多次讨论协调,最终拟定了“营改增”以后的一系列合同造价方案,以保障公司最大利益。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营改增”是必要的。“营改增”政策长远来看对建筑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企业降低税负,因此,我们在顺利过渡此特殊时期的同时,也会继续加强相关人员的学习,充分理解利用国家相关政策,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
1、对于纳税申报的转变处理: “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我们只针对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纳税;而改革后, 取消了营业税这一税种,改为增值税,税率为11%,此项税款需要在国税部门进行申报缴纳,而因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依然在原地税部门申报。对此改革,我司在5月以前就已在税务部门办好相关手续,5月1号以后已经顺利转变为新的纳税方式,正常缴纳所有税款。
2、开票系统的转变处理:“营改增’之前,我司开出的发票均为地税部门营业税统一机打建安发票,而改革之后,地税发票取消,所有发票必须开具国税部门发放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我司在5月以前也已经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将新的增值税开票系统进行了安装调试,购买了增值税发票,对5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转变做好了充分的应对准备,现在新开票系统已顺利运行三个月,开出增值税发票200余张。
3、账务的转变处理:因建安企业的施工项目周期长、核算时间跨度大。一项工程从准备、设计到竣工决算往往要经历较长周期,因此通常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开具发票,随即产生纳税义务,并且“营改增”之前不存在抵扣一说,“营改增”之后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确定应交税金,那么购买材料、设备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用于抵扣,从而合理降低企业税负率,这就要求在账务处理上要对此项抵扣内容作出会计处理和体现,因此我们也在财务软件上增设了相应的科目,便于对此项税费进行核算。
4、对材料供应部门要求的转变处理:“营改增”以前,材料设备采购,并未强制要求供货商提供增值税发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率为11%,因此企业都希望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进行抵扣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所以,5月1日以后,我们尽量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也及时将收到的发票抵扣联拿到税务部门进行认证抵扣,及时抵减当月应交税金,也避免了收到虚假发票的可能性,更加规范了企业行为。
5、 对合同及造价部门要求的转变处理:“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这一块,合同成本也不再是实际成本。因此对5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及预算造价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变化,对此,我们综合部及预算部门进行多次讨论协调,最终拟定了“营改增”以后的一系列合同造价方案,以保障公司最大利益。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营改增”是必要的。“营改增”政策长远来看对建筑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企业降低税负,因此,我们在顺利过渡此特殊时期的同时,也会继续加强相关人员的学习,充分理解利用国家相关政策,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
信息来源:建恒公司 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