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编制宜宾中心城区供水规划项目(项目名称)宜水司公招【2021】01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1、原第五章第3.1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应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专职人员,且持有在投标所在单位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最近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和养老保险证明<企业设立或人员入职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或入职时起按实计算)提供相应证明、证件材料(原件备查)。若未提供相应证明及证件材料,作无效投标处理。
现调整为:第五章第3.1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应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专职人员,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企业设立或人员入职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或入职时起按实计算)证明材料(原件备查)。若未提供证明材料,作无效投标处理。
现对“编制宜宾中心城区供水规划项目(项目名称)宜水司公招【2021】01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1、原第五章第3.1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应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专职人员,且持有在投标所在单位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最近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和养老保险证明<企业设立或人员入职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或入职时起按实计算)提供相应证明、证件材料(原件备查)。若未提供相应证明及证件材料,作无效投标处理。
现调整为:第五章第3.1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应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专职人员,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企业设立或人员入职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或入职时起按实计算)证明材料(原件备查)。若未提供证明材料,作无效投标处理。
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01日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