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宜宾市路源街1号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变更为:1、投标人如有投标意愿的,在2019年9月26日前到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楼综合部领取信息系统的差距评估报告、投标单位将盖好鲜章的保密协议(一式四份)交予我司。
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宜宾市路源街1号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9年 9 月25日9时30分。
变更为: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9年10月8日9时30分。
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现委托乙方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整改方案设计工作,为确保甲方的组织、硬件、软件、数据库系统、管理制度等信息不被泄露,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等保整改所需的各项纸质或电子信息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乙方对此予以严格保密,双方据此签署本保密协议如下:
1.保密信息指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整改方案设计事宜的需要,由甲方提供的各项纸质或电子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业务相关的资料、软件、磁盘文件等各项资料所涉及的信息等。
2.为避免泄密,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3.乙方不得将其在甲方工作期间了解或者接触的各项业务资料以及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载体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泄漏、卖出、赠与或类似处置。
4.乙方从甲方获悉的各保密信息仅限于用于乙方为甲方项目,不能移做它用。乙方如需要将保密的电子数据用于他用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5.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结束,亦不能豁免乙方根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义务,乙方应及时销毁所有与甲方电子数据、纸制文档等各信息有关的资料,并归还给甲方原始电子数据。
6.如果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支付罚金,金额为5-10万元。
(2)要求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7.乙方如将各项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人或过失使用保密信息时泄露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双方确认,双方均已经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各项条款的实质含义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9.本协议各条款均为独立之可分割条款,其中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导致其他条款的无效,各方仍应当按照有效条款所作之约定继续履行。
10.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其他的书面补充协议,就本协议内容订立的其他各种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协议以及相关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应由各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地点和履行地点为宜宾市。
13.本协议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14.本协议作为《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等级保护整改招标项目》的附件,经双方盖章且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为:1、投标人如有投标意愿的,在2019年9月26日前到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楼综合部领取信息系统的差距评估报告、投标单位将盖好鲜章的保密协议(一式四份)交予我司。
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宜宾市路源街1号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9年 9 月25日9时30分。
变更为: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9年10月8日9时30分。
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现委托乙方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整改方案设计工作,为确保甲方的组织、硬件、软件、数据库系统、管理制度等信息不被泄露,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等保整改所需的各项纸质或电子信息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乙方对此予以严格保密,双方据此签署本保密协议如下:
1.保密信息指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整改方案设计事宜的需要,由甲方提供的各项纸质或电子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业务相关的资料、软件、磁盘文件等各项资料所涉及的信息等。
2.为避免泄密,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3.乙方不得将其在甲方工作期间了解或者接触的各项业务资料以及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载体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泄漏、卖出、赠与或类似处置。
4.乙方从甲方获悉的各保密信息仅限于用于乙方为甲方项目,不能移做它用。乙方如需要将保密的电子数据用于他用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5.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结束,亦不能豁免乙方根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义务,乙方应及时销毁所有与甲方电子数据、纸制文档等各信息有关的资料,并归还给甲方原始电子数据。
6.如果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支付罚金,金额为5-10万元。
(2)要求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7.乙方如将各项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人或过失使用保密信息时泄露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双方确认,双方均已经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各项条款的实质含义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9.本协议各条款均为独立之可分割条款,其中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导致其他条款的无效,各方仍应当按照有效条款所作之约定继续履行。
10.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其他的书面补充协议,就本协议内容订立的其他各种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协议以及相关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应由各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地点和履行地点为宜宾市。
13.本协议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14.本协议作为《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等级保护整改招标项目》的附件,经双方盖章且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