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用户办理、咨询公司职责范围内的供水事宜,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水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用户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应热情接待用户,耐心解答用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用户办事意图,积极为用户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形式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形式。
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用户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条 要加强宣传,让用户了解公司业务办理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各营业厅公告栏等统一公布涉水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用户两次以上往返,被用户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用户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应热情接待用户,耐心解答用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用户办事意图,积极为用户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形式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形式。
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用户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条 要加强宣传,让用户了解公司业务办理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各营业厅公告栏等统一公布涉水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用户两次以上往返,被用户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