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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纪律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6-11-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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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公司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决议、决定,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讨论制定公司纪检监察主要工作。
(二)根据公司党委的要求,研究决定反腐败任务有关重要问题以及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等,及时向公司党委提出工作建议。
(三)研究涉及公司纪委工作全局、政策性较强的制度制定、修改或废除。
(四)讨论决定公司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公司党委、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答复。
(五)研究、评估向公司党委、上级纪委报告关于公司领导人员(含所属子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六)在干部管理权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调查、审查处分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并对上报上级纪委审批的案件提出建议意见。
(七)听取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每年向公司纪委的述责述廉报告;讨论、处理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项(包括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八)讨论通过纪检监察系统评优推荐工作。
(九)纪委认为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程序
1、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根据上级纪委及公司党委的工作部署,由公司纪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以由公司纪委委员提出,纪检监察室收集、整理,报经纪委书记同意,提交会议讨论。
2、会议的通知及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纪检监察室将议题事项提前通知与会成员,必要时将书面材料提前送达与会成员审阅。与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
3、会议的讨论与表决。与会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积极发言,表明意见和态度,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会议决议的初步意见,并征求与会成员意见;与会成员对决议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4、会议记录的整理和归档。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重要事项讨论予以整理和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决定和决议等文件,并按照要求存档。
三、会议规则
 1、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2、纪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党员违纪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3、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可召开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扩大或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4、 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论结果如何,参会人员应在决议、决定文稿上签字确认。
  5、 会议表决时,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计为表决票。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在讨论重要问题遇有重大争议时,除紧急情况或对决议有时限要求,原则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出决议。
7、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的具体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根据有关工作需要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落实时间。
8、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党员时,若涉及到纪委委员本人、亲属以及与涉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纪委委员应当回避。
  9、纪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供参考。
四、议事纪律
1、会议讨论的议题、表决情况,内部传达的上级纪委工作思路等,除在规定的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扩散。
2、任何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会议的决议。
3、对所有涉密的文件,按照保密文件的要求妥善保管。
4、凡出现下列情况,并给组织或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1)参加决议人员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向规定范围外泄露会议的议题、表决等情况的。
(2)因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议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事后又不在纪委全体会议上通报的。
(4)擅自改变集体决议,或无正当理由而不执行集体决议的。
(5)执行决议后,应该预见、并能挽回决议失误造成的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违反本规则有关工作制度,给工作造成损失的。